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市场

自2月21日“保险机构获准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消息释放后,保险资金怎么参与国债期货?保险资金是否会加大金融衍生品投资?备受业内关注。

银保监会已起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目前,这三项制度意见正在业内征求意见中,旨在规范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防范资金运用风险。业内人士认为,这三项制度意见在征求业内意见结束并出台后,将意味着保险机构正式可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仅限于对冲或规避风险

不得投机

《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对冲或规避风险为目的,不得用于投机目的。包括:(一)对冲或规避现有资产风险或资产负债错配导致的利率风险;(二)对冲未来半年内拟买入资产风险,或锁定其未来交易价格。

该条第(二)项所称拟买入资产,应当是机构按其投资决策程序,已经决定将要买入的资产。未在决定之日起的半年内买入该资产,或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买入该资产,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或决定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终止、清算或平仓相关衍生品。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以确定的资产组合(以下简称资产组合)为基础,分别开立国债期货交易账户,实行账户、资产、交易、核算等的独立管理;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合理的交易策略,并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衍生品办法规定,制定风险对冲方案,明确对冲目标、工具、对象、规模、期限、风险对冲比例、保证金管理、风险敞口限额,对冲有效性的相关指标、标准和评估频度,相关部门权限和责任分工,以及可能导致无法对冲的情景等内容,并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内部审批应当包括风险管理部门的意见。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所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其对冲标的债券及债券型基金资产的账面价值,所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组合净资产的50%。其中,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合并轧差计算。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合并轧差计算后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及融入资金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

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任一资产组合在任何交易日结算后,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及政策性银行债券,有效防范强制平仓风险。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根据公司及资产组合实际情况,动态监测相关风险控制指标,制定风险对冲有效性预警机制,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对交易作出风险预警。

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建立国债期货有关交割规则,对实物交割的品种,应当充分评估交割风险,做好应急预案。

保险机构应具备哪些要求

对于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以下要求。

首先,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除符合衍生品办法规定外,信息系统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债期货交易管理系统和估值系统稳定高效,且能够满足交易和估值需求;

(二)风险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国债期货交易的实时监控,各项风险管理指标固化在系统中,并能够及时预警;

(三)能够与合作的交易结算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并建立相应的备份通道。

其次,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资产配置和投资交易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风险控制专业人员不少于3名;清算和核算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投资交易、风险控制和清算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或者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包括风险控制人员。

上述专业人员均应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负责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业务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期货或证券业务经验。

对所选期货公司也有要求

对于保险资金可以选择哪些期货公司,《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相应要求。

具体来看,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所选期货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成立5年以上,上季末净资本达到人民币三亿元(含)以上,且不低于客户权益总额的8%;

(二)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价为A类;

(三)书面承诺接受中国银保监会的质询检查,并向中国银保监会如实提供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涉及的各种资料;

(四)其他规定条件。

险资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

须符合哪些条件

除了起草《关于保险资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之外,银保监会也修订形成了《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90分;

(三)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健全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资交易、会计核算和风险管理等信息系统;

(五)配备衍生品交易专业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分析研究、投资交易、财务处理、风险控制和审计稽核等;

(六)近两年在公开市场上没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

(七)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董事会知晓相关风险,并承担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最终责任;

(二)保险公司上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上一年资产负债管理能力评估结果不低于60分;

(三)配备与衍生品交易相适应的监督和评价等专业管理人员;

(四)其他规定要求。

保险巨头内外两头同时备战

多家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向上证报记者表示,他们筹备国债期货业务已久,并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对外,和监管机构保持积极沟通,促进相关指引性文件尽快出台;对内,在制度流程、风控体系、人员储备等环节斥巨资、改系统、添人力。

记者从太保资管了解到,该公司已在国债期货方面开启准备,主要体现在研究、投资策略、系统建设、风险控制与合规、人员配备等多个方面。“我们正逐步推进相关投资交易系统建设,并且逐步推进制定相关公司内部制度,待监管机构相关细则出台后,公司将对内部制度进行进一步修订完善。另外,我们已补充多名与国债期货相关的利率衍生品投资研究交易人员。”太保资管方面表示。

平安资管亦筹备已久。除内部做足准备外,平安资管还一直主张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参与国债期货业务,并就此与监管机构一直保持着积极沟通,以促进相关指引性文件尽早出台。同时,平安资管还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同业机构以及各期货公司保持密切联系,保持对国债期货市场的高度关注。

利率风险管理利器

利率风险,是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中有相当比例是定息债券资产,对利率的敏感性较强;其次,利率下降会加大保险公司计提责任准备金的压力,从而影响到负债端和投资端;第三,当利率上升时,保险公司如已大量配置长期固定利率债券,则收益将大受影响;第四,保险公司大量续期保费和定息资产到期兑付将面临再投资利率风险。

国债期货是我国当前仅有的在场内市场活跃成交的利率衍生品,为保险资金投资提供了灵敏的价格信号和高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因此,部分负债久期长、利率风险敞口大的寿险公司,的确存在运用国债期货规避利率风险的需求。

综合多家大型保险机构专业人士的分析来看,国债期货投资对于险资投资的意义,主要可以归结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通过做空国债期货,可以对冲收益率上行的风险。当收益率上行,债券估值下跌,市场又缺乏流动性,而无法及时卖出止损时,可以卖空国债期货,以期货的收益弥补现券的损失。

二是,资产和负债久期匹配可以有效降低利率风险暴露。在政策引导下,近年来,寿险公司大力发展长期期缴产品,负债久期显著拉长,而市场上无论存量还是新发行债券,期限超过10年的比例较低。

在这种情况下,可先借助国债期货来拉长资产久期,再在二级市场上逐渐买入收益率较高的信用债或非标资产,这样既可以规避踏空债券行情的风险,又可以更为从容地搜集高收益资产。

三是,利用国债期货丰富资管产品线。国债期货除管理利率风险的功能之外,还可以提供很多投资策略,极大地丰富资管产品的策略组合,提高对不同市场环境的适应性,更为灵活地把握各种投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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