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商所修订苹果期货合约规则 带动产业转型升级

7月14日,郑商所发布通知,修订苹果期货合约及多项业务规则,其中涉及交割质量标准、交割月份、交割流程等。郑商所相关负责人近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我国苹果种植“北扩西进”的趋势明显,面积不断扩大,但经营主体还是以中小规模的种植户、贸易商为主,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不断增加。

与此同时,各地政府也在大力推动苹果产业的标准化工作,希望以此带动苹果产业的转型升级,提高商品价值。为更好地贴近现货实际,降低参与成本,助力苹果产业转型升级,方便更多产业主体管理经营风险,郑商所开展了此次苹果期货合约规则的修订工作。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苹果期货合约规则修订主要遵照“两提高,两降低”的原则来进行。“两提高”,一是提高苹果期货的普惠性,便于不同产区、不同规模的产业主体都能够更好地参与利用苹果期货,二是提高交割流程的便捷性和时效性,更好地体现苹果的鲜果特性;“两降低”,一是降低交割成本,包括交割时的整理成本、人工成本和时间成本,二是降低交割风险,包括仓单质量风险和交割货物质量风险。

据介绍,本次苹果期货规则修订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调整交割标准中的质量容许度、硬度、可溶性固物及水心病等指标要求,并相应地对替代交割品及升贴水进行了调整;二是调整合约交割月份;三是完善仓库仓单出入库要求,优化车(船)板交割流程;四是对交割单位和交割延误滞纳金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看,基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方面,苹果期货基准交割品为符合《苹果国标》一等及以上等级质量指标且果径≥80mm的红富士苹果,果径容许度≤5%,质量容许度≤20%(虫伤计入质量容许度,磨伤、碰压伤、刺伤不合格果之和占比不做要求),可溶性固形物≥12.5%。同时,未发生褐变的水心病苹果不计入不合格果。此次修订降低了质量容许度、可溶性固形物等指标的要求,更加贴近下游商超中档货源需求,并对西部产区影响较大的水心病指标做出更为明确的要求。

交割单位调整方面,此次苹果期货交割单位由20吨变为10吨,一是考虑到苹果产业主体以合作社及中小型贸易商为主,贸易规模较小,10吨/手的交割单位便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二是苹果期货交易单位为10吨/手,交割单位与交易单位保持一致,便于投资者记忆。

同时也让企业认识到,想参与苹果期货,产品必须先分级,倒逼企业提高标准化水平,促进苹果产业转型升级。

山东也是我国苹果的重要主产省份。当地苹果企业认为,交割标准修订后,苹果期货的交割品更加贴近下游商超的货源要求,企业参与更加便利。烟台联盛果蔬有限公司是百果园、永辉超市等商超的苹果供货商之一,该公司总经理代高波介绍,此次苹果期货交割标准将可溶性固物要求从13%调整为12.5%,与下游商超要求较为一致。加之质量容许度降低后,公司给商超备货的货源,基本上就可以直接交割,不用再刻意对标期货标准来整理货物。这样公司可以更方便地利用现有库存,根据期现货价格,选择合适的渠道来销售或交割,提高了企业利用苹果期货的便利性。

业内人士认为,苹果期货在仓库交割和车板交割方面的修改,一方面明确了仓库和仓单注册方的权责,降低了仓单注册的成本和风险;另一方面也简化了车板交割流程,降低了买卖双方的沟通成本和时间成本。

“根据新修订的规则,仓库仓单有效期从8个月缩短为6个月,并且入库检验由质检机构负责,要求入库质量容许度不高于15%,取消了折算方式注册仓单,仓单出库后不允许再次注册,都是针对苹果在库质量易变化的特点,通过更为公正科学的仓单注册流程,降低苹果期货仓库仓单的成本和风险。”期货苹果分析师刘光春说。

据了解,由于苹果产业主体规模相对较小,标准化程度有待提高,加之鲜果有别于粮棉油糖等传统农产品特点,作为首个鲜果期货品种,苹果期货上市后需要通过实际的交易、交割检验,发现问题,持续完善合约规则。

此次苹果期货合约规则修订具体生效时间,取消7月合约自苹果期货2007合约摘牌后实施,其他修订自苹果期货2110合约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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